1.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、正确、完整地掌握档案的归档范围、保管期限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,适时地对档案提出销毁处理意见。
2.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,必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,由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进行。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有分管校长、档案馆馆长、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组成。
3.档案鉴定销毁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,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按照分工,个人初鉴,集体审查,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。
4.对经鉴定确认无继续保留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,并提出处理意见,经分管院长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禁止擅自销毁档案。
5.对已到保管期限,但经鉴定尚需继续保存的档案,可延长保管期限。
6.销毁档案是必须严格保密制度,有两人监销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,销毁清册应归档保存。